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08
案號
ILDV-113-法-28-20250208-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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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蕭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 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第十三 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 署職工福利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3條業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 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第13條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宜蘭縣政府113年10月18日府勞授文行字第1130175962號函、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 第13條 修正前 修正後 本會因業務消滅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分配任何企業或個人。 本會因本分署宣告破產或因業務消滅,致本會必須解散時,所賸餘福利金,除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暨施行細則辦理外,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分配任何企業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