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LDV-113-法-29-2024120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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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吳榮華即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李瑞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 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民國81年7月20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12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112年11月21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18頁、第80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第1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宜蘭縣政府核定本件修正案函文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