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V-113-法-30-2024122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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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錫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新條文 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13年11月20日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新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新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宜蘭縣政府113年11月29日府授文行字第1130012720號函、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