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3-消債更-45-20250213-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陳嘉龍 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