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消債更-64-2024112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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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婉如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 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十時四 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的下列資訊:   1.黃蔡勸、林OO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年紀 、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住親屬為何人。   2.黃蔡勸、林OO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 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黃蔡勸、林OO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並提出黃蔡勸、林OO及其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全部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擔黃蔡勸、林OO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    【請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 示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或逕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   3.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上述之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 錄或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黃蔡勸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及黃蔡勸全部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整收入或 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黃蔡勸 、林OO名下所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黃蔡勸、林OO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帳 號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黃蔡勸、林OO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 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黃蔡勸、林OO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或黃蔡勸、林OO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其名稱、種類、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應說明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黃蔡勸、林OO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及黃蔡勸、林OO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10月15日」及「更新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及黃蔡勸、林OO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1年10月15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 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行車執照,聲請人名下有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13、359-363、365、375、385、402-2、402-6、450地號土地、一輛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請列表說明上開土地、車輛之現值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請一併提出上開全部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 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五)聲請人應就聲請更生狀聲請人未說明是否「曾經債務協商 之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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