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0-01

案號

ILDV-113-消債清-10-2024100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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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姵臻(原名陳婷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未到 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1條第1項、第82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提出聲請人自113年9月2日起迄今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應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並請說明 聲請人戶籍所在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並請說明為何未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㈡、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 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四、應提出聲請人全戶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須補登存摺自111年9月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五、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八、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 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九、聲請人全戶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應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一、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 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應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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