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消債清-12-2024112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歐素蘭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 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十時三 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原聲請書未附債務人清冊,應予提出(此部分請提出更新至 本件聲請日113年9月30日止之資料)、並請說明資產總價值410,000元所指為何? (二)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全部勞工 保險之投保資料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應提出自提起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完整收入或 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 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名下所有 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 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八)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並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 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9月30日」及「更新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1年9月23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二)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 人名下有依一筆土地(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號),請說明現值為何?並請提出其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十五)除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177號執行案件外,聲 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尚有其他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