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V-113-消債聲-4-2024102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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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宜庭(原名:張莉蓮、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宜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裁定 終結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 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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