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ILDV-113-監宣-164-2025021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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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白佳敏 相 對 人 白希典 關 係 人 白正龍 白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白希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包括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鑑定 費用新臺幣壹萬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白希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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