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ILDV-113-監宣-85-202411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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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江蔣瑞玉 受監 護 人 江文琪 關 係 人 江芳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江蔣瑞玉代受監護人江文琪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上開主文第一項處分所得價金,扣除處分必要費用後,應全部存 入以受監護人江文琪為戶名之信託專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6年度輔宣字第20號裁定宣告江 文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江蔣瑞玉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江芳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聲請人及關係人江芳男為受監護人江文琪之雙親,年事已高,無力照顧重度殘障之受監護人,已於6年前將受監護人送至長期照護中心安養。為支付受監護人之生活費及籌措其餘生之安養院費用等情,故欲出售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未來將所得價金交由銀行信託管理,作為受監護人後續生活照護費用,爰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聲請人代受監護人江文琪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區分所有建物應有之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基地權利範圍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江蔣瑞玉所為主張代受監護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看護費、醫藥費、就診收據、付款明細及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受監護人江文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華南商業銀行信託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輔宣字第2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認為真實。又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受監護人江文琪之父親江芳男限期就本件聲請事項表示意見後,其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審酌聲請人江蔣瑞玉既為受監護人江文琪之監護人及母親,負責處理受監護人江文琪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其聲請准許代受監護人江文琪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可交由銀行為信託管理,並用於支付受監護人江文琪之各項日常生活所需、照護醫療及安養相關等費用,即堪認符合受監護人江文琪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代受監護人江文琪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代受監護人江文琪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基地權利範圍即同段3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45、1000分之29、1000分之96、1000分之40等情,固據其提出系爭土地基地權利範圍表格為證。惟依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95頁),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聲請人,並非本件受監護人,故聲請人聲請代受監護人處分系爭土地之此等基地權利範圍,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聲請人就處分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自應妥適管理,於扣除必要之稅捐、費用後,應將剩餘所得價金存入受監護人名下之信託專戶,並使用於受監護人未來日常生活、照護、醫療、安養等所需費用,不得擅自挪用,且為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附表: 編號 建號、門牌號碼及其他事項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及 持分比例 1 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號四樓之一) 總面積:39.41 附屬建物:陽台:5.72 全部 共有部分: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190.49 19049分之1660 2 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號四樓之二) 18.92 全部 共有部分: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190.49 19049分之696 3 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號四樓之三) 20.95 全部 共有部分: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190.49 19049分之771 4 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號四樓之五) 13.50 全部 共有部分: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190.49 19049分之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