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管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ILDV-113-聲管-2-20241021-3
字號
聲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 抗 告 人 邱顯欽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請求聲請管收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 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定有明文。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邱顯欽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 度聲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1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