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管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ILDV-113-聲管-2-20241021-3

字號

聲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 抗 告 人 邱顯欽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請求聲請管收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 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定有明文。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邱顯欽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 度聲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1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