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ILDV-113-補-168-20240808-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薏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