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7

案號

ILDV-113-補-233-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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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賴奕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育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3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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