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DV-113-補-234-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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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洪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870元(計算 式:本金3,140,69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25,180元=3 ,165,87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88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546,040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7月22日 2.225 3,795元 2 違約金 546,04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7月22日 0.2225 276元 3 利息 2,594,650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7月22日 2.428 19,676元 4 違約金 2,594,65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7月22日 0.2428 1,433元 合計 25,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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