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V-113-補-23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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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溫泉水取用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6,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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