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V-113-補-239-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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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林俊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等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