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2
案號
ILDV-113-補-243-202501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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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古弘鈞 被 告 游忞翰即中華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車輛之價值計算,經查詢與原 告請求返還之車輛同廠牌車型年份之中古車價約為新臺幣(下同 )41萬6,000元,此有網頁資料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