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V-113-補-244-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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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主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628元(計 算式:本金1,468,18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1元=1,468,628 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5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680,494元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9日 3.69 206.39元 2 519,824元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9日 3.69 157.66元 3 217,177元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9日 3.69 65.87元 4 37,797元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9日 3.69 11.46元 合計 44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