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V-113-補-248-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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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張惟超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泰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9,0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