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5
案號
ILDV-113-補-253-20241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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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5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