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0
案號
ILDV-113-補-260-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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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謝喬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 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