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補-262-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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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徐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連發、李文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5萬4,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8,714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