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補-27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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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陳文發 被 告 薛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承租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配合原告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向國有財產署宜蘭分署辦理變更承租人,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約定之同意書核定為2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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