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9
案號
ILDV-113-補-282-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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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品均 被 告 高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4,252元(計算 式:債權本金1,53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14,252元=1,544,2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