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補-283-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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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張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10,000元(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價額,民 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後 ,尚應補繳96,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