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DV-113-補-28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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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宏彰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0,37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6日前 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846,657元 0 利息 846,657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0月6日 2.76% 3,713元 總計 850,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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