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補-286-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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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林依潔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文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蕭文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 325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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