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V-113-補-294-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徐雲英 被 告 結果子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徐雲英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請求被告結果子 管理委員會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面積1,890平方公尺(即宜蘭縣 政府113年11月5日府地權字地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所載違規 面積1,890平方公尺)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1,151,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90(原告請求拆除地上 物返還土地之面積1,890)平方公尺=11,1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