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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訴-104-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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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李丞駿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費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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