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ILDV-113-訴-129-202503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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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羅瑞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家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