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ILDV-113-訴-138-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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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洪偉豐 訴訟代理人 洪翠玲 被 告 王東霖 趙晏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霖(真實年籍住所 均詳卷)」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趙○翎(真實年籍住所均詳卷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各該當事人欄所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被告王○霖」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王東霖」;關於「被告趙○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 晏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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