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3-訴-193-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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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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