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V-113-訴-196-2024102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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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璿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