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ILDV-113-訴-21-20241118-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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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正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倍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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