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ILDV-113-訴-211-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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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寶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董康群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 院。惟上訴人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6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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