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ILDV-113-訴-21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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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劉亭妤律師 被 告 漁師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仙發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被 告 廖誌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將「被告漁師廟管理委 員會」更正為「被告漁師廟」,並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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