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ILDV-113-訴-229-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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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貝德系統家具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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