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DV-113-訴-234-20250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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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方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瑀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4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