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合夥事業帳冊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ILDV-113-訴-3-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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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得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石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事業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 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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