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ILDV-113-訴-333-20250320-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玉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 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 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 kc/GDGT23.htm 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 cial.gov.tw/tw/cp-000-00-0000f-1.html);如補正後聲明不 服範圍為全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993元,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並補正正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