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住戶規約無效

日期

2025-01-13

案號

ILDV-113-訴-336-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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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李圻梅 被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㈠110年8月15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討論與表決「(第二案)規約審定」之表決情形及書面紀錄。㈡各區分所有權人已收受前開會議紀錄之相關事證。上開書狀應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7日內,具狀表明意見,並附具繕本予被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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