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ILDV-113-訴-337-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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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呂來福 張碧雲 鄭佳蘋 鄭慧雯 鄭瑞煌 呂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家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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