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ILDV-113-訴-379-202412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源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昱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逸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