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03
案號
ILDV-113-訴-391-202503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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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王連生 王國豪 王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慶忠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1號履行協 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