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ILDV-113-訴-39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游振永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吳棋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刑事法院得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庭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限於刑事訴訟為被告有罪宣告之判決者。至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判決駁回其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固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然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應許其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並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 號刑事案件中對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345萬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主張該345萬元係原告因遭詐欺所生之損害,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案件經審理後,就被告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係認被告所為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另涉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惟此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無涉),亦即本件刑事判決並未認定原告有遭被告詐取345萬元之事實,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之內容並不在得以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又因本件刑事法院並未認定被告涉犯詐取原告345萬元之事實,則就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部分,亦無證據認定原告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詐欺犯罪被害人,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就此,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即113年10月25日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有本院之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