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ILDV-113-訴-410-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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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楊奇才 被 告 藍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