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5-03-27

案號

ILDV-113-訴-434-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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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黃郁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興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4號確認 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57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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