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ILDV-113-訴-47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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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許錦屏 訴訟代理人 劉煒達律師 被 告 郭源良 郭源余 郭錫仁 郭秀玉 郭碧川 郭覲程 郭昱廷 郭明毅 郭金憲 郭炳輝 郭炳耀 郭政雄 郭昱辰 郭昱良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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