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ILDV-113-訴-479-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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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李昊軒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濬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1,77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1,889元後,尚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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