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ILDV-113-訴-511-202410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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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韓伯子 韓伯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鳳芝律師 被 告 韓阿招 韓朝魁 韓伯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 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以原告就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宜 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宜蘭縣○○鄉○○○路00號之建 物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63,840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房屋現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宜蘭縣○○鄉○○段000號土地 14,500元 905 5分之2 5,249,000元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 2,389 5分之2 1,911,200元 3 門牌:宜蘭縣○○鄉○○○路00號 9,100元 5分之2 3,640元 合計:7,163,840元